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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聊一聊西藏商标注册麻烦吗?

作者:西藏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22 08:21:42

商标侵权一词近几年在我们生活中频繁出现,不知道你有没有了解过?那我们今天来聊一聊西藏商标注册麻烦吗?

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初步查询。查询是否已有近似或相同的商标。

第二步:准备申请商标文件并提交如果是公司申请,请提供营业执照;如果是个人,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只能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申请,所以也是需要营业执照的,您若没有,要先办理个体户工商登记。

第三步:商标局进行形式审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后,会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分类及必要的说明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结果有三种,分别下发: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步:收到商标受理通知书经过商标局初步形式审查的商标,会收到受理通知书,这虽然不意味着您的商标已注册,但您已经可以通过标注TM来使用这个商标了。(从递交申请到收到商标受理通知书,通常需要3个月的时间)。

第五步: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这一步至关重要,是商标局对通过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最终决定是否给予该商标初步审定,或是直接驳回申请。

第六步:商标公告通过审查的商标进入三个月公告期。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第七步:收到商标注册证在公告期,若没有人提出异议,那么该商标则注册成功,商标局会发布注册公告,并随后下发商标注册证,证明您的商标是注册商标,以后使用商标就可以标R了。注册商标麻烦吗?我司帮你解决掉麻烦!

新注册公司应该知道记账的基本知识,避免资金浪费。大多数新注册的公司,财务状况并不是很健康,企业的成本、费用、损失、折旧等不知道如何计算和做税前扣除,对于增值税来说,这种“税前扣除”就体现在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创业者对这些基础的财税知识不了解,那么公司的运营成本会非常高。新注册公司如何记账?搞清楚哪些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很重要,接下来注册公司小编整理介绍:

1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按其注明的总价和11%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3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按其注明的总价和11%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5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6 一般纳税人购买或维护税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或维护税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 因不可抗因素导致上期未抵扣的发票或凭证可在下期抵扣。

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 增值税普通发票。

2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除以上规定之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6 因自身因素导致逾期未抵扣的发票或凭证,不能再抵扣。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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