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布局是拉萨商标注册中的重中之重!
作者:西藏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23 08:26:17
商标布局是拉萨商标注册中的重中之重,为什么要进行商标布局的重要性就不一一赘述了。今天主要谈的是如何进行商标布局。小编在这里和大家一一展开:
1、制定商标规划,构建商标体系为了满足品牌战略、营销策略和法律保护三方面的需求,实现品牌识别、品牌传播和信息表达的目的。因此,企业注册的每件商标都应有其独有的功能,并与其它副商标等相互配合,此谓商标体系。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一、商标体系必须与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等相契合,才能在商标知名度不断提升的同时为企业带来更多更持续的经济利益。如苹果公司对于其商标的塑造,使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越来越高。并且消费者把使用苹果商标系列下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作为了潜在的文化信仰,使得苹果产品销量越来越高,商业利益也不断增加;其二商标体系能为企业品牌在市场上保持竞争力提供法律支持,当遭遇商标被恶意抢注或对手的不正当竞争时,都能寻求商标法等的有效法律保护。
2、布局商标体系内容从三个方面对商标进行布局:一是在商标构成元素上,如主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等,是可以单独注册的,还要注意商标的所属保护范围等。这个主要看产品本身所在的行业了。这样做的作用是使商标的显著性更加突出,也能够获得更全面的保护,如格力电器将商标拆分为等多个单独商标分别注册;二是将可能会与主商标造成混淆的商标予以注册(又称联合商标保护)。是对主商标的简称及别称也不能忘记注册保护,防止被人以各种方式抢注。
3、动态管理商标体系商标都只有十年的有限期!商标体系当然不能“一劳永逸”。千变万化的市场本身就不可控,各种风险无处不在。而国家政策或企业自身产品的变化都要求必须对商标体系进行动态管理。企业在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财力或人力投入不能使暂时的,必须有一个长远打算。最好有专门的人员取负责,或者与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建立长久与稳定的合作关系。
如2014年《商标法》便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企业应当及时发现是否有相关保护诉求,完善商标体系。另外商标局对于商品分类的政策规定变动较大,一些新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不断加入。企业应跟进变化,对新增加的商品项目及时补充注册等。把商标布局的这颗关键棋子走好,对整个企业发展的大棋局益处多多!赶紧去布局商标体系吧!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
2、如果续展申请有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续展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5、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我们知道,商标注册分为文字商标注册和图形商标注册,而他们的优点也各有不同。与之相比图形商标注册给人的印象要深刻许多,但是在给图片商标上色之时很多人犯了难,赤橙黄绿青蓝紫哪个颜色比较好呢?对于这点,就由我司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为您讲解图形商标注册选择什么颜色比较好?图形商标注册选择什么颜色比较好?
对于图形商标注册来讲,商标的图案虽然很难修正,但是与颜色相比还是比较容易的,因为突然是一个重中之重,一般都会经过深思熟虑进行拟定,在图案拟定之后所面临的就是颜色的确定,而对于商标注册而言,你的商标地一旦提交申请就不能更改了,除非您重新提交才可,再加上各种颜色所带来的效果不一,我们在每个阶段看到的感受也不一,这就会导致,我们可能在后期觉得前期选定的色彩并不是特别好。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选择什么颜色比较好呢?我司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建议大家在选择颜色之时选择黑白色提交也许会更好:
1、黑白色没有明显的色彩,这也就代表你的商标属于不限定颜色的使用,在未来使用商标的过程之中您可以使用任意一种颜色进行组合;
2、不用二次修改,由于你的商标颜色为黑白色,所以可以使用任意色,这大大加大了商标使用的灵活性。那么,我不想注册黑白色的商标可以吗?这个当然也是可以的,如果您的商标在未来很长一段过程之中不会进行修改色彩,那么有固定颜色也是可以的。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律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上一篇:西藏商标注册应注意什么?
下一篇:西藏商标注册的好处是什么呢?
最新文章
- 拉萨企业商标变更的类型与注意事项[ 2025-01-22 ]
- 曲水企业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具体优势[ 2025-01-21 ]
- 堆龙德庆区企业申请商标代理机构的优势[ 2025-01-20 ]
- 尼木商标变更的益处详解[ 2025-01-19 ]
- 当雄企业注册商标的线下途径[ 2025-01-18 ]
- 达孜区企业商标转让选择代理公司的依据[ 2025-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