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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商标注册都有那些风险呢?

作者:西藏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27 08:32:25

任何商业活动都是价值与风险并存的,西藏商标注册也不例外,那么西藏商标注册都有那些风险呢?今天我们整理了西藏商标注册所包含的风险,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

同样,商标局各职能处的各审查流程和环节也都存在一定的程序周期,特别是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普遍不高,不同审查员之间的差异也很大,这就导致其他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固然随着这些年来商标局计算机系统的多次全面改造和工作治理上的改进,比起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无论怎样,这种现象在相称时期内是无法避免而客观存在的.

2、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因为不同种别所涉及的行业性质、商品/服务特点不同,其审查标准的掌握也有所不同,审查员在调整审查种别后,很轻易造成审查标准的宽严不一.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良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为规范使用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2017版)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事先与商标局签订《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确认同意商标网上申请相关约定。

第二条商标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商标申请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事宜的,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前需在线提交用户注册申请,按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用户信息。

商标申请人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用户注册申请。

第四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并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网上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日期以申请文件成功提交进入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信息以进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七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采用在线支付方式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缴纳商标规费,未成功支付的视为未提交申请。

第八条关于纸件申请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网上申请。

第九条本规定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注册商标权,又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注册商标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注册商标权,又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注册商标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 行使商标专用权应受到下面一些限制:

(1) 商标专用权受到核准使用领域的限制。《商标法》第5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条规定,是关于注册商标使用的原则性规定。

(2)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注册商标到期后,权利人可以通过续展延长其使用期,而且可续展的次数并没有限制,因此理论上, 如果权利人愿意,就可以无限期的拥有商标专用权。

(3) 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地域性是指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该国领域范围内有效,权利人无权请求他国给予保护,他国也没有保护该商标的义务。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依据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彼此独立,互不牵连。

(4) 商标专用权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其积极权利的范围小于消极禁止权利的范围。也就是说,商标持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他自己使用、 处分注册商标,不能延及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也不能延及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这一点,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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