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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

作者:西藏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7 08:34:24

注册商标有哪些好处,工商注册代理为您介绍:

1、市场中的通行证只有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才能进驻各大型卖场、超市。在印刷厂印刷标签、包装或者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宣传都需要出具相关品牌的拉萨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2、商战中的旗帜商标是企业商品、服务所占领领域的最直接的表述。

3、资产中的重头戏工商注册小编提醒你商标的评估价值能增加企业的总资产额,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4、消费者眼中的识别码利用商标宣传商品、服务,言简意赅、醒目突出、便于记忆,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以吸引诱发其“从速购买”的欲望,从而达到创名牌、扩大销路的效果。

5、企业信誉的载体商标凝结了所标示商品、服务,以及该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信誉,商标是商品、服务信誉和与之相关的企业信誉的最好标示。

6、员工的勋章好的商标品牌能给员工带来荣誉感、成就感、责任感、归属感、使命感、成长感。

7、企业融资的中转站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是以企业商标所有权为质押物,通过第三方评估确认企业商标价值,银行采用灵活的抵、质押模式,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发放企业商标价值一定比例的贷款。

8、品牌纠纷中的盾牌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别人不敢仿冒,否则就可以告其侵权,获得经济赔偿。但若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反而可能成为侵权被告。

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由行政制认定到行政和司法双轨制认定的发展过程。目前,商标局和法院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由行政单轨制认定到行政和司法双轨制认定的发展过程。目前,商标局和法院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的原则,并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确立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

至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的单轨制模式,正式形成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

很多的朋友打电话来咨询,本地,拉萨商标注册需要哪些材料?注册商标多久能注册下来,我司小编在这里告诉大家,其实所有的商标注册,都需要到商标局进行注册,但是每个区域都有相关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大家都是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的。

商标注册需要什么材料?需要多长时间?商标注册需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个人身份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要求清晰)、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

2、所注册商标的商标图样十二份(大小为5-10厘米,最好为名片大小)。如商标图样为彩色,需提供彩色图样11份及黑白墨稿2份。如商标图样为黑白,需提供黑白墨稿12份。

3、公章(在申请书、委托书、协议书上加盖申请人章戳;个人签字)。

4、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需要的时间:

1、查询:查询所要注册商标中包含的中文和英文及图形,这个过程几分钟就可以完成。有免费商标查询工具或者通过相关的服务人员进行查询两种。

2、在国家商标局查询商标档案(1个工作日)

3、整理商标图样、制作申请商标报件。(1个工作日)

4、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取得受理。(30个工作日)

商标注册过程需要的时间:

1、一个月左右送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号码文件。

2、在申请受理后6个月后,商标局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6个月)。

3、通过实质审查,即申请18-24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并寄送申请人。

4、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核准商标注册,颁发正式《商标注册证》。

5、注册全部时间约为21-28个月左右。

6、商标自提出申请后即可正确使用(使用时不要打注册标记R)。

现行商标法没有区分撤销与无效,而且在第5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第6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规定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注册商标的撤销:第5章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性质上属于注册绝对无效,商标局应当主动依职权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而且没有期限限制(准确地说,应当叫宣告注册无效);第2款规定的撤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撤销,即注册有瑕疵,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超过规定的期限,注册的瑕疵将因期限的超过而得到补正,注册确定有效,不能再撤销。

撤销的效力溯及注册之日,被撤销的拉萨商标注册自始无效。第6章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性质上属于对使用不当或者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注销。注销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注销不是对商标注册效力的否定,而只是对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或者严重违规使用的一种处置,其效力自注销之日起向后发生。修订送审稿继承了现行法的规定。

上述规定既没有区分无效与撤销,又混淆了撤销与注销,在同一部法律中,用同一个词撤销,表达性质完全不同的三种事物、三个概念,给人们学习和理解法律造成困难,也不利于法律的执行。

根据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有瑕疵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分为无效和可销撤两种。无效指的是民事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点是:第一,绝对无效,即对任何人都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第二,自始无效,即从行为成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当然无效,即不管是否有人主张无效,也不需法院等有关机关宣告,该行为都无效;第四,永远无效,即不能因时间的超过补正其效力。什么样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民事行为在实施时即存在瑕疵,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存在欺诈、错误、乘人之危等导致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民事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出来主张,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意思的瑕疵,更需受欺诈、胁迫的当事人自己主张,他人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判断。所以对这类行为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无效,而是赋予相对人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因时间的经过而补正了其缺陷,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

《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撤销事由性质上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主管机关可依职权宣告商标注册无效,任何人也可以请求主管机关宣告其无效,而且不受时间限制。第4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撤销事由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可撤销行为,只有受该行为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而且其撤销权受5年期限的限制,5年期满,撤销权消灭,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确定有效。此次修法应按照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厘清相关概念,将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改为无效(其中第二句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否应当删除,可以讨论),第2款和第3款仍用撤销,而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应改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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