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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水个人商标变更有哪些类型?

作者:西藏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21 08:04:29

一、盲查期: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书后,会进行录入商标系统,进而在官网上呈现出来供商标申请人查询有无近似。由于商标局每天会受理大量的商标申请,所以数据录入会有一定滞后性,通常会滞后1-3个月,这就是商标盲查期。盲查期内的商标无法通过官网查询得到。但是拉萨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所以这个商标盲查期是影响到商标注册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二、审查标准:

商标最终审核没有量化指标去判定是否近似,商标申请最终都会送交一位审查员来审查,我们无法影响其主观判断。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通常商标申请人会认为失败风险很低的商标会被驳回申请。这就需要商标申请人要重视商标查询这个环节,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鉴定。商标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常年的商标注册经验会不断总结商标审查员的审核规则,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商标注册成功率。

商标注册成功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标志着该企业对该商标有了一定的专有权,能够对属于该商标的产品进行自主设计、研发、生产、销售,这些都是合法的,而所获得的收益也能够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发展。但是前提是企业需要享有该商标的所有权,如果商标还没有注册成功,那么产品也没有法律保护,如果是同类型的产品的话,还有可能被他人告侵权之罪。

国际商标注册技巧汇总大全,我们都知道商标的保护是具有地域性的,世界上共有226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国家199个,地区27个。我们不可能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挨个注册,究竟要选择哪些国家或地区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技巧你知道吗?我们公司为您介绍国际商标注册技巧:

1、尽早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企业已经有产品出口的国家、特别容易出现商标抢注的国家,如日本、韩国、德国等,对于在国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建议尽早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做好国际商标注册工作。

2、根据企业的长期市场计划做好商标注册准备企业如果有计划将自己的产品出售到新的国家或地区,应该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工作,不然一旦商标被人抢注或者注册因其他原因延迟,都将导致企业的产品无法按期进入该市场,从而丧失大好的机会。

3、分批注册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商标对于那些市场条件不太成熟或者暂时还没准备进入的国家或地区,可以稍晚点采取分批注册。不过建议大家此类商标可以用批量注册完成,目前批量方式有欧盟商标申请注册(欧盟商标效率覆盖28个国家)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效力90多个国家个地区,不过需要单独指定生效国家)两种。

4、区分商标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原则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而言,他们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在先的原则,即谁先注册该商标,就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代表国家如中国。英美法系采用的则是使用在先的原则,即商标谁先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谁就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代表国家如美国。

5、巧用商标注册优先权将商标申请时间提前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规定,缔约国的商标申请人,在其本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相同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日起的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又称优先权日。简而言之,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只要向其他巴黎公约缔约国提出同样的商标申请,其商标申请的日期推移到国内第一次提出商标申请的日期。

明确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不管是在拉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还是商标异议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有很多,如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是法定的构成要素、与他人在先权利是否冲突等,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是否与他人商标近似或相同。《商标注册审查指南》第三部分明确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准:

概括起来有两方面的要点:一是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二是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类似。

具体来说,对商标近似判断有以下几点原则性要求:

(1)判断标准: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也即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不至于造成混淆和误认的,不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则可认定为近似商标。

(2)判断原则:隔离审查与整体观察原则。在认定引证商标与待审商标时是否相似时,要将两商标隔离审查而非摆放在同一个平面判断两者是否相似;此外,判断是否相似的时候对比主要部分,整体观察,即使引证商标与待审商标含有相同部分,不代表两者近似,还要看各自的显著部分是否近似。

(3)同时还要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进行综合判断。

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在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时往往围绕此方面展开证据的搜集取证。拉萨商标注册公司提醒被告的是,如果销售者缺少证明合法取得的有力证据,此方面的举证有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由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在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时往往围绕此方面展开证据的搜集取证。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需要提醒被告的是,如果销售者缺少证明合法取得的有力证据,此方面的举证有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由于销售者为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往往会通过与销售商签署的采购合同,进货单据、发票等证据证明合法取得。在法院能够采信上述证据并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销售者属于合法取得涉案产品的情形下,上述证据对于销售者而言尚且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但是如果法院最终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销售者构成合法取得涉案产品,从侵犯商标权赔偿核算的角度而言,对于销售者将很不利。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赔偿,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基于以上规定,在接下来的排除判决中会结合销售者所提供的进货证据中涉及的进货价格、进货、进货量以及由此产生的销售利润确定销售者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即上述证据会成为法院判决销售者对商标权人赔偿的重要数额依据。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从举证及诉讼规则的角度而言,销售者如果缺少足够的证据证明合法取得涉案产品,不建议再考虑实施如此胜算不大的举证,以免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导致更大数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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